对金某某占道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执法 罚字【2021-兴】第(002)
金某某: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4月2日在尕寺巷,,因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贰佰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书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执法人员:史顺洲
签发人:史顺洲
单位电话:0971-6124989
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7日
当事人(签章)金某某
联系电话:1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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